事實與謊言
我這邊的事實是
1,泰宇滿月後是由小姑姑抱回土城,由奶奶扶養。生活費來源是爺爺尚未中風前所賺。民國69年小姑姑護校畢業,全家賺的錢都交由奶奶生活,包括一家老小,泰宇此時仍住土城家,一直到72年爺爺去世他都有居住在柳家事實。
2,老三並非完全未扶養泰宇,有工作,有交錢給奶奶持家,就算有參與扶養。3,老三本人工作不穩定,交出的生活費有限,要查他的年收入或勞保資料才知道。爺爺69年中風在家,生活費用由小姑姑與奶奶做針織勉強可過,如此扶養模式需要何證明?4,74-76年泰宇國小在外婆家,但76-81年間他還是出現在小舅舅板橋家給外婆照顧,睡小姑姑房間。確實時間要問小舅舅,因小姑姑 只有連假會回家,平時住在醫院宿舍。5,泰宇目前銀行存款是被凍結,依照事實上訴,法院或可斟酌父親工作不穩定,未全程扶養狀況,減輕泰宇扶養金額3/15(他自己說只有國中三年在一起)6,我們這些叔叔姑姑老三的旁系親屬,已經在泰宇幼兒,青春期,無償伸出援手。代替他爸爸,協助奶奶扶養他到念軍校前。就算小學六年不在柳家生活,也無法抹滅奶奶先前辛苦從滿月到小學前的養育啊!小姑姑為了心疼奶奶辛苦,爺爺中風,在69-72年中每月薪水是全額交出的。有時候還要幫奶奶顧孫子。我們這些旁系親屬,做的還不夠嗎?
7.泰宇小學會去外婆家,緣由可能是69年爺爺中風家中吃飯人口未減少,72年爺爺去世,73年小姑姑23歲準備補習考二專,無法交出全額薪資所得,也許奶奶收入因此減少許多,只剩小舅舅賺錢,還有她自己幫別人帶小孩來貼補生活。74-76年小姑姑念二專的兩年間,老三也會出現板橋住所吃喝,當時是在開計程車。小倫與泰宇兄弟二人是有被老三斷續撫養過的。也許在十五年成長過程,老三沒有善盡持續養育之責任,但也並非一歲後就沒見過父親到小學畢業,要叔叔姑姑這樣說,豈不是違證?
8. 法院可以依據事實,老三工作勞保投保狀態,評估他在67-81年間收入與報了誰當扶養人,泰宇的戶籍與扶養又是在誰的名下,法院應該可以調到戶籍與扶養人資料才對。
律師這樣教法是對的嗎?
就我目前詢問的事實:
一、父親於104年11月即被安置於宏祥安養院、前陣子詢問安養院他的狀況因中風無法說話表達、也無法行動需以輪椅人力推送
二、詢問媽媽這邊是告知一歲後及被安置於媽媽的媽媽(阿嬤)家直到小六那時被趕過去與父親及您同住於土城中央路、那時有被父親家暴(您在場也知情、照實說即可、不需陳述太多)主要是要陳述未盡撫養之事實,後又因搬至三峽被趕出門、逃到板橋投靠奶奶直至進軍校為止、其間未曾見過幾次面、也不曾出過錢撫養、證人有我媽媽及阿嬤及高新文、
以上再麻煩看一下大致內容。
三、安養院龐大的費用依法是我不需支付的、就算以小六那時只養過幾十天(學費還是媽媽那邊支付)以目前扣掉的存款、也算還上他的費用、偶後直至他往生前每個月都會產生費用、需要您的證明來免除支付這些本就不該我支付的費用、再麻煩您、有收到出庭通知時、撥空前往,謝謝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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